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延迟退休范围
高级专家是指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二、三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时间。
第二条 延迟退休期限
延迟退休期限以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最高不超过65岁。
1.具有二级专业技术职务,最多可延长退休至65岁;
2.具有三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最多可延长退休至63岁。
第三条 审批程序
高级专家延退实行逐年申请、逐年审批的方式。
高级专家本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填写《西安邮电大学高级专家延退审批表》,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延退期间工作目标任务并签署意见,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所在单位每年根据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是否继续延退意见,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再次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待遇及管理
1.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期间与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2.延迟退休期间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根据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意见,可随时终止延退。
第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