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人社函【2014】252号文件精神, 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标准由22290元/年增长为25630元/年,自2013年10月起按新标准执行。我处在接到文件后认真进行核算,及时调整标准,并对2013年10月-12月的差额部分进行了补发。截至目前,此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人事处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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