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组织)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工作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严禁以各种名义规避公开招聘的行为。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开招聘一般由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确需单独组织的,应当经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普通高等本科院校补充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聘计划、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等应当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严禁未经核准备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也可由同级事业单位认识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类高等专科(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成人院校全部纳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制订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察;
(八)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九)公示拟聘结果;
(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额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及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情况编制,内容包括招聘的人数、招聘的岗位及资格条件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方案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事业单位上报的招聘计划制定,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招聘计划、招聘公告、招聘程序、招聘时间安排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公告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招聘的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招聘时间安排,报名方法,成绩计算办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公告应当明确咨询方式,方便应聘人员咨询。招聘公告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网站、人事考试网站等媒体发布。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公开招聘专栏统一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开招聘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1∶5,艰苦边远地区的比例可适当放宽。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对因急需紧缺专业确需招聘的,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或者合并招聘计划,或者降低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资格审查应当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进行,不得再另设置其他附加条件。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对审查情况组织复审。
第三章应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应当确保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相貌等而受到歧视。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招聘岗位有其他政治条件限制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四章考 试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考试一般采取公共科目考试、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试内容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和用人需要确定,注重科学性、适用性、合理性,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分开进行,也可合并进行。
第十五条 公共科目考试应当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可采取笔试方式,也可采取体现岗位专业特点的其他方式进行。为确保招聘的公正性、规范性和严谨性,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应当制定公布考试大纲。
第十六条 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适应能力,内容可设置为若干测评要素。面试考官一般由5至7人组成。
面试一般由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核准也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外派考官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专业技能测试与面试分开进行的,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按照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专业技能测试人选;末位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专业技能测试;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加权确定的成绩,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人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技能测试与面试合并进行的,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专业技能测试及面试人选,末位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人专业技能测试及面试。
考试结果应当在招聘公告发布范围内公布。因应聘人员资源放弃或资格审查不符合资格条件等原因产生空缺,可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十八条 考试总成绩由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确定。考试总成绩为百分制。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公共科目考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应当在招聘公告发布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以及紧缺特殊专业人才,经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单独组织招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单独组织招聘:
(一)应聘人员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
(二)应聘市级及以下(不含西安市)事业单位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应聘省级(含西安市)事业单位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三)应聘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使用笔试方式难以确定优劣和岗位适应能力的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五)国家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条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和考察一般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体检应当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出台前,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应聘人员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应聘人员有特殊体检要求的招聘岗位,应当报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明确提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签名,加盖医院体检专用章或医院公章。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后申请复查,并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重新检查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复查时应当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
第二十二条 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应当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的重点是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一)应聘人员考察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
(二)查实应聘人员或招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招聘结果的;
(三)应聘人员自愿放弃的;
(四)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聘 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招聘岗位以及拟聘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经查失实,不影响聘用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签发同意聘用文件,并核发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对反映问题经查属实,严重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凭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聘用文件和《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办理台账、工资、编制、户籍等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派遣、调动等其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新招聘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初任培训和岗前培训,事业单位应当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拟聘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宣布无效,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将违纪情况载入本人诚信记录,在三年内不得参加我省范围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对事业单位无故拖延确定拟聘用人员或阻碍受聘人员报到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考试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四条 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辖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