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等国家及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在职在册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考勤工作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主要包含探亲假、病假、事假、生育假、丧假、公假、工伤假等。专任教师还应按照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学校校历和日程安排的工作时间均为教职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工作时间安排以学校相关通知为准。
第五条 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院、系、教研室等部门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活动时间。
第六条 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含实验室岗位)、辅导员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考勤。
第三章 请、销假手续
第七条 教职工因故离岗和休假完毕,须按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销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未按程序请假的,事后不得补假,按旷工对待。
(一)教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周以内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辅导员请假还需学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请主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请假一周以内的,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按月随考勤表报送人事处备案。教职工请假一周以上的应事先提交《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请(续)、销假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三)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休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续假时,应先按请假审批权限致电告知并获批准,尽快补办请、续假手续,最迟于事后三日内办理完毕。休假完毕,须在回岗工作第一天向本部门、单位报到,并根据审批权限到本部门、单位或人事处履行销假手续。
第八条 处科级干部请假应根据《西安邮电大学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西邮党发[2015]44号)有关规定向党委组织部履行请销假手续,并由所在部门、单位按月随考勤表报送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探亲假
第九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可安排在公休假日或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
第十条 探亲待遇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及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报销一次硬座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硬座往返路费,费用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十一条 探亲管理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年度享受。
(二)两地分居教职工,夫妻分居一年以上,需对方人事部门提供工作及当年未享受探亲证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教职工探望父母,需提供父母所在地居住证明。
(三)探亲结束返校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病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校卫生所或二级乙等以上医院提供的病假证明,包括主要病情、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等内容,经批准后可休病假,按病假考勤。凡因病疗养期间按病假处理。
第十三条 病假管理及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超过两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连续满六个月者,应转为病假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三)病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恢复工作时需要有校卫生所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由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并在原工作岗位上试工3个月,试工期间不能坚持工作的,其病休时间与试工前后合并计算。
(四)由全日制休养改为半日休养、半日工作,或连续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休养时间合并起来计算。
(五)涂改伪造病休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索取病休证明,经查出后,根据情节轻重,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病假满15天,核发当月基础津贴的70%,其余年终返还所在部门、单位。
(七)执行病假工资的长期病休人员,发放基础津贴的70%,其余不再返还所在部门、单位,不再核发其效益津贴。对休满6个月病假且需要转入长期病休的人员应按照学校长期病休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事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在工作日期间离岗处理的,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经批准后可请事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当月累计事假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核发当月基础津贴70%,其余年终返还所在部门、单位。
第七章 生育假
第十六条 生育假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158天(含陕西省增加产假60天),孕前检查10天,共168天。难产(据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寒暑假顺延。产假不能提前和推后使用。
(二)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津贴全额发放。
第十七条 哺乳时间
女教职工在婴儿哺乳期间,每天上下午各给一小时哺乳时间到婴儿满一周岁为止。
第八章 丧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给假3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去料理丧事的,给假5天,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基础津贴照发,途中交通费自理。
第九章 公假、因公出差
第十九条 教职工经校领导批准参加各种法定社会活动,行使公民权利或履行社会义务时间,可算为公假。公假、因公出差期间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及基础津贴。
(一)公假和因公出差均需按请、销假手续办理。
(二)教职工参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如需要占用教学、科研、工作时间,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以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活动期间可按公假对待。
(三)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因伤病住院,在住院期间,医院提出必须派人护理的,经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由学校派出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可按公假对待。
第十章 工伤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可休工伤假。
(一)教职工所受伤害经学校初步认定属因工伤害或所患疾病为职业病的,凭校卫生所或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需暂停工作休假治疗的证明,经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后,在工伤住院和休息期间,全额发放工资及基础津贴。
(二)休假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主管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教职工先以工伤或职业病为由请假,后经主管部门鉴定为非因工伤害或职业病的,其休假期待遇按病假处理。
第十一章 旷工
第二十一条 旷工情形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申请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虽已申请续假但未经批准未到岗者。
(二)经审查请假理由不真实或伪造有关证明者。
(三)病、事假期间在外从事有偿服务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一周以内不报到、不到岗者。
(五)请假逾期不归,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第二十二条 旷工处理
(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基本工资。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基础津贴的三分之一;旷工3天,扣发全月基础津贴,并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讨,通报全校。扣发基础津贴年终返还所在部门、单位。如果连续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除名。
(二)教职工出现旷工情况,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人事处报送旷工情况说明。
第十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每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基础津贴50元,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者,扣发当月基础津贴的三分之一,以此类推,直到当月基础津贴扣完为止;扣发基础津贴年终返还所在部门、单位。上班时间游窜闲聊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应按照迟到早退办法,由考勤人员进行登记并按月随考勤表报送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 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各部门、单位所有教职工均应纳入考勤范围,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教职工请(续)、销假登记和材料收集工作,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国境、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等均应计入考勤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的考勤工作要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由本部门、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等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考勤情况,将《西安邮电大学考勤汇总表》(附件2)及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以内”、“以下”包含本级,“以上”不包含本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九年七月